6/18/2019

(照片:林務局提供/被飼養的水獺)

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今(18)日舉辦記者會,質疑現行的查核工作無法有效規範私人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,使其符合動物福利。農委會林務局回應表示,將就動保團體提出的事證,與《動物保護法》主管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要求飼主應盡照養並提升動物福祉之責任,並對遭不當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,提供合乎動物需求及福祉的協助。

早年,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於民國78年實行前,民間盛行飼養野生動物作為寵物的風氣,如紅毛猩猩、長臂猿及部分食肉目動物。到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實行後,嚴格限制輸入、獵捕及飼養管理,並進行查核,已顯著改善此一情況。

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飼養管理,依據《野生動物保育法》第31條規定,在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前已被飼養的動物,其飼主應於規定期限內,向各縣市政府登記備查,並有接受查核之義務。

林務局表示,各縣市政府的野生動物保育單位,尚有辦理野生動物獵捕、走私及非法買賣的查緝、輸出入審查、保護(留)區巡護、獵具清除、野生動物救傷收容、物種保育研究及宣導等業務。其中,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查核,光在去(107)年,就查核了105戶飼主、4,233隻次。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執行查核,確實造成縣市政府保育工作極大負擔。因此,自105年起,已由各林管處辦理抽查督導及實地參與查核工作,至今共計協助查核1,057隻次,提供對飼養動物環境,如飼養籠活動空間是否過小、有無遮蔽、環境衛生等建議;對動物健康,例如指甲過長、有無受傷、病痛等相關飼養建議,予縣市政府辦理改善。另由於野生動物種類繁多,林務局並提供野生動物飼養管理學者專家清冊,其中包含動物保護相關團體及各類動物飼養專家學者名單,使縣市政府可循名單邀請相關專家,提供動物福利及飼養環境建議。

林務局指出,私人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,如靈長目、食肉目野生動物亦屬《動物保護法》所定「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」,涉及動物飼養福利,各縣市政府亦有動物保護檢查員編制,為使私人飼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能獲得更好的照顧,應透過兩部法規共同執法,確實要求飼主善盡飼養義務,林務局將持續協助各縣市政府關注野生動物飼養狀況,力求每件個案均符合相關規定。該局亦呼籲民眾,發現異狀時,請用1999通報各縣市政府,並提供不當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具體事證,將依法就不當飼養情形予以開罰。

林務局說明,野生動物應該生存於野外,更是自然生態的一環,生態系環環相扣,少了任何一個物種,都無法維繫平衡;而牠們的存在,也提供我們生態系服務的價值與惠益。因此,呼籲民眾勿因為喜愛野生動物而購買、飼養,而對於寵物市場上主流的物種,也應以認養取代購買,並加強生命教育,宣導重視生命價值、善盡飼主責任的觀念。最後,林務局再次強調,愛動物就應該讓野生動物自然地永續棲息於野外,生生不息。